消防维保资格要求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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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资格要求及材料

2024-02-11 22:18:44 火狐vip体育

  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且不小于 200 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档案 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 30 平方米;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

  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 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 动。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 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

  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ຫໍສະໝຸດ Baidu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来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

  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 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 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 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 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 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 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 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 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别判定 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 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标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格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来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形式,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

  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合乎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投资的金额、法定代 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 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 10 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 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 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 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消防 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5 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 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 服务的品质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 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投资的金额验资报告;

  第二条 [适合使用的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 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 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申请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 65 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 对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 聘用单位统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