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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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2024-03-28 03:04:27 消防装备

  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了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好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好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决定是不是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和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